本月3號,國務院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要求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旨在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推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研讀這個規定,有以下幾個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強調技術轉移工作專業性
原文: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地大(武漢)和武漢資環工研院的探索:武漢資環工研院與地大知識產權與技術轉移中心合署辦公,全面負責學校專利申請與運營轉化,2015年學校知識產權申請總量突破500項,三年實現翻三番。同時,資環工研院承接國家技術轉移中部中心技術轉移綜合服務市場建設,成立中部知光技術轉移有限公司進行市場化運營。
亮點二: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免除決策者責任
原文: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亮點三:科研人員激勵大幅度增加
原文: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此前文件對此的規定是不低于20%。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社會法室負責人的說法就是,希望成千上萬的科技人員能通過科技轉化成為百萬富翁、千萬富翁,甚至億萬富翁。
亮點四:科技成果處置自主性更強
原文: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